台学院办发〔200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公章、钢印,校领导签字章,各二级学院、直属系、职能部门、党群团体公章,以及校内其它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注销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印章的刻制由校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批。
1.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凭机构成立的正式批文到校办公室申请办理,办公室审核后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地点刻制。
2.印章刻制好后送校办公室留印模备案,校办公室发文后,方可启用。
第四条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印章规格。
“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中共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3厘米。
各二级学院、直属系、职能部门、群众团体及其他同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
各二级学院、直属系、职能部门、群众团体下属的系、科、室等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印章为圆形,直径为3.8厘米。
第六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及时交回校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七条 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将破损印章交回校办公室以便更换新印章。
第八条 遇有特殊情况,学校有权停用或收回部门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工作证、毕业(结业、进修)证、学位证、聘任证书、学生证、退休证等各种证书,均须由有关职能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派专人统一送到校办公室审核并加盖校印,并将名册一份交学校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
第十一条 需开具学校证明或外出联系工作的校内师生员工,须凭所在部门的证明,方可开具校级证明。
需开具介绍信的,先到部门开出证明,须注明前往人员的姓名与人数、目的地、联系事项或填写《用印申请单》,方可到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若需开具,须经党办校办主任批准,并注明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用印时,须经主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并经校办公室审核,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三条 学校下属各部门印章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有关契约类文书。对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校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学校任何部门及个人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越权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1.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并使用本部门印章与校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签订超过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协议。
2.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校名义或部门名义,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3.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利用国有性质的校产以及本部门的自有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国有性质的校产包括:
(1)学校的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
(2)各级部门发展基金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发展基金项目下的流动资金;
(3)各级部门及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
(4)以及产权属于学校的其他资产和知识产权。
4.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在任何其他涉及学校经济利益与法律责任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私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的,须凭有关部门证明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送校办公室办理。
非本校职工、有工作单位的本校教职工家属,因外出或其它事由,不属于学校及各部门出具证明的范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由学校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送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开具证明。
第十五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开出证明,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六条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等,须经校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手续。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工资、统计等报表,须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主管校领导审阅,校办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对外刊登广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原稿送主管
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校外事办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 校长公务私章、签名章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须经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批示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空白纸张、证件、表格不能加盖学校印章。
第二十三条 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校办公室主任或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中共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委员会”印章和校领导签名章统一由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各部门印章由本部门负责管理。
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的印章原则上由办公室主任或部门指定的专人(监印人)保管使用,监印人名单须报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正职领导人(或主持工作领导)对本部门印章的管理与使用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部门领导、学校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二十七条 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印章名称、材料名称(内容)及发往单位、份数、批办人、送印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要端正、清晰、美观,印章不能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第二十八条 监印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二十九条 监印人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各部门越权用印行为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应追究当事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公章不出借使用。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时,用印部门须出具申请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印章管理使用的规定》(台师专办[20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