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规范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工委〔2011〕1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一、公开范围
学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3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3、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和完成情况;
4、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重要干部人事选拔任用情况、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
5、科研项目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情况;
6、教职工奖惩、收入分配及薪酬体系、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8、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9、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10、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11、学生入党、评优评先、转学转专业,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涉及学生利益的事项;
12、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13、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14、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5、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6、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学校层面的受理机构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二级学院层面的受理机构为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2、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实施办法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表可以从学校有关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领取;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表应填写完整,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属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由代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表后,学校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理由正当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答复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校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费用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将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四、公开形式
1、对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根据需要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2、学校在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广泛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公开范围、公开程度、公开形式、责任部门等内容。
4、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供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五、查询方式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后进入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信息公开网,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六、监督和保障
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对学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监督协调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5)在信息公开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2、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反映。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按学年度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2) 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3) 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4)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5)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校在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上一学年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