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或者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存档,可不进学生档案。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期限一般为6—12个月。警告以6个月为期,严重警告以8个月为期,记过以10个月为期,留校察看以12个月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严重违纪行为,够上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所有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五条 毕业班学生受到的处分期限超过毕业时,处分期限从处分生效之日到毕业时结束。
第六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以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讲清违纪事实的;
(二)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件的。
第七条 在不同时间违纪的,按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分别给予相应处分。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如果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界限和幅度
第八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视刑期长短,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食堂、宿舍、阅览室等处起哄、妨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上课、自修、就寝时间,故意高声怪叫吵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款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辱骂和威吓教职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威胁、恐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无理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参加非法传销和邪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非法传销和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20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超过4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参照(一)至(三)款从重处分,即使未窃得财物,也给予警告处分;
(五)诈骗行为,参照一至三款执行;
(六)把拾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者,属非法占有,参照(一)至(三)款处理;
(七)敲诈勒索者,参照(一)至(三)款从重处理;
(八)盗窃或盗用银行卡等各种有价证券的,按盗窃相同现金量处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款外,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6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和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包括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从重或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男女交往有违法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猥亵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色情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里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里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未经审批而擅自在校外居住者,有关学院要做好思想工作,劝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回校内居住。对于劝说不听、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规使用电器,造成不良后果者,除没收电器以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提供伪证、混淆事实、弄虚作假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纪行为目击者故意作伪证,或故意干扰,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者嫁祸他人,按所犯条款从重处分;
(三)为违纪者承揽责任,与违纪者同等处分;
(四)在评奖评优、贫困生认定和资助及申请通校、外住过程中,提供材料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涉黄涉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黄色淫秽影像图文作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黄色淫秽影像图文作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持有、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破坏他人名誉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诬告陷害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达到10学时以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课10-20(不含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30(不含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40(不含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0(不含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到或超过50学时,并多次受到警示,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有违规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考试违规者,依据《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毕业论文(设计)经学院审核认定有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校园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犯罪活动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制作、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安装、配置校园网络系统,盗用网络资源、窃取他人口令账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创建、参与管理或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恶意攻击他人合法网站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事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
(一)涉及政治问题的违纪行为,由宣传部、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二)涉及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三)涉及常规管理和学生公寓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四)涉及学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五)涉及学生学籍管理方面的处理材料和意见,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教务员和分管教学的领导提供;其他方面的处理材料和意见,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应该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学生处审定,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发文。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发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学生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四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十五条 处分期满的学生在受到处分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三)根据“谁处理谁解除”的原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生处分期间的表现及二级学院的建议,提出相应的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发文。
第二十七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学生申诉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处分学生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如受处分的学生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应当及时复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同时由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解除处分文件、原处分文件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接受学校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6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台学院发〔2014〕54号)同时废止。